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