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占用一般湿地,应当征求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