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湿地分类利用指导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合理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探索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加强对湿地资源的宣传,提升东营湿地文化影响力,打造具有黄河口特色的国际湿地品牌。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