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生态补水、栖息地营造、污染控制、植被恢复、生物防控等措施,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