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由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建设方案,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组织评估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