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对其他不具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条件的湿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