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保护级别、类型以及保护内容、标准、责任单位等事项。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及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