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