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河流、湖泊、海域等湿地保护需要,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