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