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信息,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中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内容的,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或者采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