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比对,保障量值准确。

生产、销售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