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