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支持在有条件的城镇广场、商业街区等设立夜市,培育夜购、夜宴、夜游、夜演等夜间消费新业态,打造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