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康养旅游发展,支持利用气候、温泉、森林和藏医药等资源优势,建设康养目的地,开发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康养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