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文化旅游资源,加强与相邻地区、主要客源地的旅游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