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邦典、木雕、竹器、藏香、藏文书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挖掘藏历新年、望果节、开耕节等特色传统节日的文化旅游价值,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的节庆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