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鼓励合理利用乡村自然资源和传统村落,发挥乡村山水生态、民居民风民俗、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活动,因地制宜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品质化、差异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