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资源纳入旅游线路,支持可移动文物陈列馆建设,推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