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大应急救护师资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护演练;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