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纳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以及仓储设施、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化等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并建立健全信息和物资储备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者建立各类救援队伍,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