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救援、救助、救护、捐献服务、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和养老服务等工作,支持其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公益事业,并依法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红十字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自治区依法使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