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