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根据事业和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