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