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