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