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建立科技工作调度会商、科技创新规划引领、科学技术重大任务清单执行、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政策一致性审查、重大创新平台布局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创新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