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优化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协调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