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只增不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依法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