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