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协调联动,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共同实施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培育创新创业载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