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环境,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或者国际科学活动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鼓励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全球知名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境外科技企业在本省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运营中心,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