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学技术重大任务协同机制,加强与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大学、中央企业等合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