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接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承接东部产业技术转移,推动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