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高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基地等方面的项目承担比例,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以及结题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期限要求。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