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保障制度,为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支持,在随迁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安居出行、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