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鼓励事业单位性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