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