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将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情况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和终止、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经费支持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