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