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在本省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为引领,省实验室为标杆,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基础研究类平台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