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类平台建设和运行,促进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