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市场机制合作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制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