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有效本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