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应当确定专业队伍、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