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特色和优势,自主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联合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自主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符合条件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以上升为省级科学技术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