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定兵会议结束一日内,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