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定兵会议结束一日内,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