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开定兵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的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并审定一定比例应征公民作为候补对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