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前,应当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和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开展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役前教育期间,发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存在不符合征集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淘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