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应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